关于规范托管企业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
各市场监管分局:
为进一步加强集群注册托管企业管理,规范和督促托管企业落实托管义务,现根据《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规定,就托管企业季度报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规范托管企业季度报告内容和方式
各分局要督促辖区托管企业按照《办法》第十九条、二十三条规定,履行季度报告义务,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天内,按以下格式要求,将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相关表格报送至属地分局:
(一)基本报告表:统计当季及累计的集群企业正常联络、
无法联络情况,填写报送《集群企业联络情况季度报告表》(附件1)和《失联集群企业名单表》(附件2),
(二)提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报告表:对于基本报告表中超过 3 个月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,填写报送《提请将失联3个月以上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》(附件3)和《提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联集群企业清单》(附件4)。
(三)提供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线索报告表:对于基本报告表中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且约定代理税务业务但已超过6个月没有发生代报纳税的集群企业,填写报送《涉嫌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情况报告》(附件5)和《涉嫌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清单》(附件6)。
填报附件5、6前,托管企业须按《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
将《提供情况说明通知书》(附件7)邮寄至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、投资人的身份证地址确认相关情况,将邮寄信函回执与附件5、6一并报送属地分局。
二、落实季度报告的后续处理
各分局要根据托管企业报送的季度报告情况,分门别类及时跟踪处理:
(一)对收到提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报告(附件3、4)的,
根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以附件3、4作为证据,可视为“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”,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在被列异后再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,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企业。
(二)对收到提供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线索报告表(附件5、6)的,可作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线索,以附件5、6作为证据免现场检查,按照《批量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操作指引》(东市监信监〔2021〕1号)规定进行核实,符合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条件的,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
各分局可结合属地实际,在《办法》规定范围内丰富季度报告内容,对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履行报送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的,可根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暂停其办理相关托管业务。要通过规范和落实托管企业季度报告工作,压实托管企业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,加强对托管企业和集群企业的监管。
附件:
1.集群企业联络情况季度报告表
2.失联集群企业名单表
3.提请将失联3个月以上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
4.提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联集群企业清单
5.涉嫌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情况报告
6.涉嫌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清单
7.提供情况说明通知书
塘厦关于规范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季度相关表格下载
|